《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造城市文明典范的需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圳建设城市文明典范和民生幸福标杆,实现弱有众扶。
为此,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应热烈、反复出现的无障碍建设问题,深圳率先在全国提出了无障碍城市建设的概念,从理念文化、制度规则和环境设施等三个维度,将无障碍融入整个城市发展的全流程、各方面,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标准上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融合发展,创建全民友好、全龄友好城市,加快打造彰显文化软实力的城市文明典范。
(二)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为我市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
深圳是最早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城市之一。200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法制建设轨道,构建了法规政策、标准规划、责任落实、宣传督导相衔接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为残疾人及有障碍群体平等、便利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部分内容对照人民群众需求、对标先行示范要求、对比国际一流标准仍有不小差距。
《条例》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在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作用,站在城市发展形态的视角,以通用理念为指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到无障碍城市建设,将无障碍理念纳入城市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等各环节,旨在消除残疾人等有需要者之间、有需要者与其他人群之间、有需要者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障碍,为城市中的每个个体构建平等参与城市发展、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硬件环境、制度体系和文化氛围,助力深圳建设全球无障碍城市标杆。
(三)是破解无障碍建设难题,推进我市无障碍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新时代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同步推进,努力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无障碍城市建设新模式,打造了一批示范项目,在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创新社会服务、科技赋能无障碍城市建设、加强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
但与此同时,我市无障碍城市建设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性和系统性不足,部分已建成设施未及时进行相应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滞后、社会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有待加强等,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无障碍建设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无障碍建设监管机制,深化无障碍标准体系建设,推广无障碍文化理念,提升无障碍建设水平,促进深圳无障碍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建设无障碍城市,让城市更加温暖、更有归属感”要求,立足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和民生幸福标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在总结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首次提出无障碍城市理念,是全国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
(一)关于总则部分
《条例》站在城市发展全景视角,明确了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完善了无障碍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
拓宽适用对象范围。每个人的生命周期中都可能会在人生的不同阶段面临行动和感知的障碍,无障碍与每个生命密切相关。《条例》将立法适用范围扩大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进一步强调了按照以人为本通用设计理念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管理城市,让多元障碍群体更加广泛、公平地参与城市公共生活,多角度、多层次的体现人文关怀,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受益,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无障碍建设发展模式。
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统筹协调无障碍城市建设的重要机制,规定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强化科学技术赋能。要求市人民政府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建设数据的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让有需要者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
(二)关于规划和标准
规划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先导,标准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基石。《条例》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的要求,完善了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计划体系,明确了标准标识建设要求。
坚持规划引领。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对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修改,确保规划落实落地落细。
规范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制定。规定城市建设的各类项目、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均应符合相关无障碍标准。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制定具有深圳特色、符合深圳实际的无障碍地方标准,健全完善无障碍设施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加快推进无障碍标准化建设。
完善标识体系。明确城市地名、交通、公园、旅游景点、无障碍设施等城市导向标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要求,同时,结合深圳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要求,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中英文城市导向标识标准。此外,还重点强调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提示应当设置中英文标识或者中英文语音播报服务,确保城市安全服务信息有效传达到各类社会成员。
强化听取有需要者意见。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有需要者的意见;涉及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定人群的,还应当征求相关特定人群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划、标准和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关于出行无障碍
无障碍设施是无障碍城市建设的重要载体,《条例》从无障碍硬件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改造、管理,延展到无障碍居住体系、道路通行和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的构建,为有需要者营造无障碍出行环境。
强化设施环境建设。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还明确了无障碍住房、无障碍电梯、母婴室及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设要求,为有需要者生活及出行扫清障碍。
明确主体责任。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善、使用安全。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及时设置防护栏、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对于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快推进无障碍改造。明确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尤其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优先改造,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推广出行预约服务机制。明确要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依托志愿服务,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便利。
(四)关于信息无障碍
信息无障碍是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特别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者深度参与社会提供了便利条件。《条例》充分发挥深圳的科技优势,加快推动无障碍城市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以科技助力有需要者消除障碍,实现共融共享。
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定了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通讯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和改造。明确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明确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有需要者收看节目或者阅读提供便利。
推进信息产品和服务无障碍化。鼓励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鼓励开发专门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科技保障。
强化产品包装无障碍设计。新增了对产品包装信息的无障碍要求,鼓励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装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有需要者识别和使用,减少有需要者在信息获取过程中的困难,保障产品使用安全。
(五)关于服务无障碍
原有的无障碍立法多侧重于环境和设施建设,在社会服务等软环境建设方面较为薄弱,《条例》聚焦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社会服务的关键环节,单独成章,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和公共意识培养,让文明软环境成为无障碍建设硬支撑,不断提升我市无障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强化无障碍社会服务。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和社区服务场所应当为有需要者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和必要帮助,明确医院、机场、车站等重要公共场所、紧急呼叫系统、选举活动的无障碍服务支持,打造便捷、安全的无障碍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无障碍相关培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无障碍相关培训,为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城市知识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明确服务犬出入规定。明确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其管理人员应当为残疾人及其携带犬只的管理提供必要帮助,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保障措施
无障碍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让无障碍城市建设“全民共有、全民共用、全民保护、全民监督”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共同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加强无障碍城市建设宣传。设定了无障碍城市宣传日,明确市、区政府应当把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内容,宣传推广无障碍理念、文化和知识。要求市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会同市残联等群团组织制定实施无障碍城市宣传促进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无障碍的认识和理解。
完善无障碍志愿者服务。鼓励志愿者为有需要者提供无障碍志愿服务。明确市义工联应当加强志愿者无障碍服务培训。支持市义工联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无障碍智慧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等信息。提供相应服务的志愿者,可以将其储存的无障碍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无障碍相关服务。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规定市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有需要者代表等作为社会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等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就社会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强化监督保障。
创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条例》拓宽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规定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